2006年4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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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借款没有借条也没还款凭据
举证责任对等原则了断一起借款纠纷
通讯员 黄玉香 兰小春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案情
    郑某与叶某是亲戚,且都是丽水一家信用社的职工。2003年12月30日,叶某向郑某借了人民币5000元,郑某也没有要求叶某写借条,双方只口头约定几日内偿还。2004年10月12日,郑某向叶某催讨,叶某称已经还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郑某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归还借款5000元。
    但庭审中,叶某辩称,2004年3月12日,他在原告郑某所在的信用社里已经从自己的存折中被分别领取1300元和3700元归还,并且在取款凭条上也注明是还郑某,而当日郑某就是该信用社的值班出纳。
    
    法官说法
    原告郑某出借给被告叶某5000元人民币的时候,由于出于同事加亲戚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要求被告叶某出具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称该款已归还。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信用社的取款凭证,以此证明该款已经归还。该取款凭证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取出的款项用于归还原告的借款,但由于借款时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还款时被告也没有理由要求原告出具书面证据。对举证责任的承担,要实行对等原则,由于双方借款是采取口头形式的,如果现在要求被告提供书面的还款证据,那么就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对被告就不公平。因此,莲都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原告郑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