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间借款没有借条也没还款凭据举证责任对等原则了断一起借款纠纷通讯员 黄玉香 兰小春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案情 郑某与叶某是亲戚,且都是丽水一家信用社的职工。2003年12月30日,叶某向郑某借了人民币5000元,郑某也没有要求叶某写借条,双方只口头约定几日内偿还。2004年10月12日,郑某向叶某催讨,叶某称已经还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郑某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归还借款5000元。 但庭审中,叶某辩称,2004年3月12日,他在原告郑某所在的信用社里已经从自己的存折中被分别领取1300元和3700元归还,并且在取款凭条上也注明是还郑某,而当日郑某就是该信用社的值班出纳。 法官说法 原告郑某出借给被告叶某5000元人民币的时候,由于出于同事加亲戚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要求被告叶某出具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称该款已归还。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信用社的取款凭证,以此证明该款已经归还。该取款凭证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取出的款项用于归还原告的借款,但由于借款时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还款时被告也没有理由要求原告出具书面证据。对举证责任的承担,要实行对等原则,由于双方借款是采取口头形式的,如果现在要求被告提供书面的还款证据,那么就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对被告就不公平。因此,莲都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原告郑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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